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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年度检验

单位: 日期:2008-5-7 16:57:36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三、办理程序

  (1)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2)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3)企业缴纳年检费;

(4)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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