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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范围 单位: 日期:2008-5-7 17:11:53 (一)对工商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工商机关作出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工商机关作出有关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变更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工商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工商机关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工商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申请工商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工商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八)认为工商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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