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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

单位: 日期:2008-5-7 17:02:08

 

一、办理依据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二、办理条件

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2、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4、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5、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7、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原件);

2、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3、代他人发布户外广告应提交他人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原件及有效复印件);

4、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及有效复印件);

5、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原件及有效复印件);

6、户外广告样件(一式二份。彩稿,加盖骑缝公章;视频广告在只读光盘上用记号笔签字,在叙述该光盘广告内容的纸质材料上加盖公章);

7、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原件及有效复印件);

  8、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申请材料均为1份,且应使用A4纸。

四、办理程序

1、向发布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前30日提出)。

2、按申请材料目录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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