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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监督管理 单位: 日期:2008-5-7 17:05:09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理条件及要求 1、对拍卖活动前备案监督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1) 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2) 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3) 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4) 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5) 其他材料。 2、对拍卖活动后备案监督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3、对拍卖公告的监督 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七天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4、对拍卖现场的监督 对重大的拍卖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派出不少于二人进行现场监督,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举报电话,并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5、对异地拍卖的监督 拍卖企业到异地进行拍卖活动,应当提交有关资料,经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核发《准予异地拍卖通知书》,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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